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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李宁认为,房地产税收应防止征重税,这符合当前我国税收改革实际,有利于减税让利同时确保宏观税负稳定的改革大势

   近几年,有关房地产税立法的风声和呼声很高,在近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名列第一类项目,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910日中国之声)

  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因具有难以转嫁、由房屋所有者直接缴纳、涉及房价等特点,而成为高度敏感的一个税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大立法规划出来之后,不少专家都对房地产税收改革提出了建议。有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房地产税收要防止征重税,充分考虑复杂的房产属性等因素,在设计税率、税基、免税额时应更关切人民群众的一些想法和基本需要,比如,人均应该有多少平米免税。笔者认为这一建议符合当前我国税收改革实际,有利于减税让利同时确保宏观税负稳定的改革大势。

  首先,房地产税虽然是财产税,但是在纳税人没有卖房的情况下,是对其“心理账户”上的价值变动征税,而且需要用纳税人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能够变现的收入来交税。所以,房地产税收改革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收支付能力,不能征收重税。更确切地说,由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还不高,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宜过大,税率不宜过高。

  其次,在具体征收范围的界定上,对居民的首套房应该免税,并且确定一个标准,比如以家庭人口为单位计算免税面积等。总之,对体现纳税人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要免征。同时,要合并相应的税种,确保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变。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实施低税率,让纳税人能够负担得起。世界上征收房地产税收的国家,大部分税率都非常低,比如智利为1%-2%,德国联邦基准税率为0.35%,日本为1.5%等。

  再次,在房地产税收的征管上,要建立延期纳税的具体措施。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个纳税人如果一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了重大疾病,或者在孩子上学、购房等方面出现重大支出项目,其家庭的现金流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要允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房地产税,避免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矛盾。其实,世界上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很多都出台了具体的延期纳税措施。

  最后,根据财政部透露出的信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税款。这一计税方式在实践中虽然有助于解决公平问题,特别是房屋价值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动,这样计税可以推进税收公平调节,但是在操作上也会出现很多难题,比如评估的价值是否公允,纳税人是否认可,评估价值与其“心理账户”中的预期价值有没有差距、差距有多大等等,都考验着评估工作以及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效率。而这,也是防止征重税的重要环节。

  因此,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过程中,如果确定采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就要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措施,要有严格的实施细则。评估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简单异化为采取购买价值计税,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针对“不同的人”随意提高评估价值或者降低评估价值,以避免损害纳税人的实际利益。

  (注册税务师、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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