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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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机企协),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M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性社会团体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机械工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创新,促进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及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推进机械工业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向企业、行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各项企业管理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
      本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为:
      1、对行业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和咨询,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有关意见,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企业管理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制定行业企业管理规划,并定期向企业发布相关信息;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各类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2、开展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活动。以建设现代化管理示范企业为载体,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以树立、宣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载体,培育壮大行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队伍;以总结全行业现代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为载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
      3、引导、指导、促进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开展诊断、研究和咨询工作;
      4、加强行业人力资源研究工作,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劳动关系、绩效评价、薪酬制度等开展咨询研究;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技术工人开展职工技能鉴定、考核和竞赛工作,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
      5、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代表机械企业组织参加国家雇主工作组织开展的三方机制协调和企业维权、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
      6、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管理交流活动,国外管理考察和培训工作。以及组织有关的展览活动,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7、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
      8、积极开展行业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工作,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论证、评估和评价;促进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的管理;
      9、编辑出版有关期刊,加强网站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发表科学管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关著作,为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机械工业有关专业社团,以及各地区机械工业社团,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2、个人会员:凡在管理理论或管理实践中有所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条件:
      从事机械制造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管理性社会团体和管理工作者,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须经有关管理性社团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向协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
      6、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聘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3、制定会费交纳办法;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6、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选举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机械行业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6、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筹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4、监督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5、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6、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7、负责分管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合法拥有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协会宗旨而开展的业务活动;
      2、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开展协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用和必须开支;
      4、书报及资料的费用支出;
      5、邀请专家、学者咨询或讲学的报酬;
      6、其他合理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调整,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调整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代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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