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3]92号

 
2003年09月16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行业部门核发与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中行业部门核发与管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在证书"发证机关"处和证书照片下角处分别盖其行政主管部门劳资人事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和专用钢印。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其劳资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印章;在证书照片下角处仍按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文规定,盖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钢印。
  二、 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加强对职业资
  格证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证书核发与验印程序。我部将定期对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主题词:行业 证书 核发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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