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函 

劳社培就司函[2002]40号

 
2003年09月16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你会《关于报批〈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请示》(中机联企〔2002〕1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工作中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协助与支持,以推动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请将你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期向我司通报。
  特此函复。
附件:1.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试行)
   2.首批机械行业特有职业目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统筹规划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组建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章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五条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机械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领导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机械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分中心)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机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编制鉴定教程及培训教材,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组建相应试题库。
  (四)制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技能部分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负责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八)加强与有关地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建立机械行业技能人才信息网络,为企业间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以及社会就业和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十)组织开展机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国内外职业技术交流。
  (十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应由"机械指导中心"承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七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实施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机械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具体实施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三)建立和管理机械行业特有工程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四)负责鉴定成绩的汇总上报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八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九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机械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经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核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和副站长应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的领导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鉴定站应有健全、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教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机械行业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机械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试题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程(职业)、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二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自觉接受"机械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经批准可以刻制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印章。印章主要用于考生鉴定申报表、准考证、考核成绩通知单、鉴定计划、鉴定报告、证书核发登记表和鉴定站其他事务的用印。
  第十五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机械指导中心"发布。对年度检查优秀的鉴定站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
  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合格的鉴定站,由"机械指导中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制整改或予以撤销。
  年度检查和评估的具体办法,由"机械指导中心"制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职业)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应感受性重力势能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由"机械指导中心"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还必须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相关专业毕(结)业生。
  (二) 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 调整工种(职业)的人员。
  (四)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 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已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按《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的申报条件执行;没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仍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二十三条 "机械指导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题库技术标准要求,建立机械行业试题分库,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公告实施。试题库由"机械指导中心"管理。
  通用工种鉴定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分库中提取试题。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由"机械指导中心"直接提供或采用保密方法以清样形式发送。发送的主要内容为: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及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设备、工具、材料的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机械指导中心"负责监督试卷的印制、运输和发放。一旦泄密、必须立即向级报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七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就业、开业登记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并确定相应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以及生活、经营承包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的教务管理系统上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首批机械行业特有职业目录

1. 制齿工(6-04-01-09)
2. 剪切工(6-04-02-04)
3. 电切削工(6-04-03-01)
4. 镀层工(6-04-05-01)
5. 磨具制造工(6-04-06-02)
6. 人造宝石制造工(6-04-99-04)
7. 线圈绕制工(6-05-04-03)
8.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6-05-04-05)
9. 电线电缆制造工(6-05-04-09)
10. 力学仪器仪表装配工(6-05-06-02)
11. 光电仪器仪表装调工(6-05-06-04)
12. 分析仪器仪表装配工(6-05-06-05)
13.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6-05-07-01)
14. 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修理工(6-06-02-01)
15. 机动车检验工(6-26-01-26)


主题词:劳动 技能鉴定 函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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