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並軌”:不能“局部和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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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來源:百度百家作者:陶短房

  要和“國際接軌”就全面地去接,回避責任、制約的“局部接軌”,只能引發更多的社會不滿

  中國公務員養老金和普通勞動者養老金間的“雙軌制”,一直是爭議激烈的熱門、敏感話題,有意見認為,公務員養老金標準高于普通勞動者是“國際慣例”,在這點上中國本就和國際接軌,“並軌”改革應該慎重。

  應該承認,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公務員養老金標準的確高于普通勞動者。不實行福利養老制度的美國,養老金是分為社會保障養老、僱主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金三個層次,其中僱主養老系公、私僱主繳納費用后產生,公務員在這一方面得天獨厚,從而拉開與普通勞動者間的養老金收入距離;實行福利養老制度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地區,公務員則享有諸如“強積金”、公務員特別養老金或公務員社保豁免等特別優惠,在養老方面較普通勞動者有許多優勢。

  但既然是“與國際接軌”,就不能只選有利于公務員的部分“接軌”,而將制約公務員特權的“軌”視若無睹。

  首先必須看到,不論福利國家、非福利國家,公務員和普通勞動者的養老金標準,制度較完善的國家,都只是“小康”和“豐厚”的差距,且養老金都系幾部分構成,基本部分是“單軌”,公務員只是享有一些附加的優惠。而在中國,公務員和普通勞動者間的養老金在有與無、厚與薄、便與不便等方面差距要懸殊得多,且前者享受的是徹頭徹尾的“另一條軌道”養老體系,其不公平程度是一目了然的,不能用“國際慣例”來搪塞質疑、延誤改革。

  其次,各國公務員養老金制度改革的趨勢,都是向削減公務員特權的“一元化”、“並軌化”發展,如被許多人認定“公務員養老特權最多”的德國,國會對公務員社保費用豁免特權已提出許多整改意見,剛剛再次當選總理的默克爾也表示,將努力縮小目前養老體系中公務員、非公務員間的分配差距;在養老金體系上實行基本養老金(國民年金)一軌制、附加養老金雙軌制(公務員為更豐厚的共濟年金,普通企業員工則為繳費比例高而領取比例低的厚生年金),但自2012年4月13日《年金一元化法案》通過后,日本正著手在2018年前實現公務員和企業員工養老金繳費比例一元化,從而實現“並軌”。由此可見,“並軌”同樣是“國際慣例”,且上述國家在公務員、非公務員養老金公平方面,原本比中國做得就好得多。僅看到公務員養老福利普遍較高的“國際慣例”,強調這方面的“國際接軌”,而看不到各國都在向養老福利公平化、一元化的“並軌”方向努力這一“國際慣例”,扺制這方面的“國際接軌”,顯然是無法服眾的。

  更重要的是,國外公務員在養老等福利上的穩定、豐厚,是和其它層面較普通職業更嚴格的制約相挂鉤的,且這種制約透明、公開,公眾一目了然。如加拿大,1960年即出台《政府官員行為準則》,1973年通過《政府官員利益沖突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為《政府官員利益沖突法》,通過一系列嚴格的規則、法律,為官員、公務員的“公權力”和“私權力”劃下清晰的條條框框,何為合法,何為違規,當事人清清楚楚,審查者、媒體和公眾也一望可知。在這些制度下,官員、公務員必須遵守嚴格的利益回避、財產申報,離職再就業和親屬關聯利益回避等法律、條例,並受到獨立機構的制度性監督、審計(如加拿大就由直屬國會、不受政府制約的“利益沖突和道德專員”所屬“利益與倫理沖突辦公室”負責)。中國社會對“雙軌制”的不滿,很大程度上源于對官員、公務員特權、權力尋租、利益關聯,以及這一切的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監督機制,回避在這些方面和“國際慣例”的“接軌”,僅談公務員養老待遇的“國際接軌”,又何以服眾?

  一言以蔽之,養老金“並軌”如何搞,當然可以爭論,但不能無限期爭論下去;拿“國際接軌”、“國際慣例”說事,為公務員養老金高福利辯護,也並非不可以,但要和“國際接軌”就全面地去接,回避責任、制約的“局部接軌”,只能引發更多的社會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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